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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发布日期:2026-03-30  浏览次数:47
核心提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中央层面明确了长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中央层面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定位和政策设计,标志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试点探索转向全面建制新阶段。

  深刻认识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为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促进各种政策制度衔接,增强政策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的深刻判断,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作出系列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行长期护理保险”,为加快建立制度、推进制度实施指明了方向。按照先试点、再推开的方式,2016年、2020年国家层面先后组织共49个城市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印发《意见》,明确制度顶层设计,推进全面实施制度,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我国人口老龄化交织叠加家庭结构小型化、空巢化,“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矛盾比较突出,亟须构建有效制度安排予以应对。在已有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基础上,针对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建立专门社会保险制度安排,是我国构建全方位一体化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布局的关键举措,也是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保障。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释放内需潜力、助力银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不仅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补偿功能,一定程度减轻消费后顾之忧;还发挥社会保险基金战略购买和支付引导作用,拉动社会资本进入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带动医、养、康、护等领域关联产业发展,鼓励支持长期护理领域数字化智能化产品与技术创新发展。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促进就业、增强社会活力的关键举措。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试点地区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服务的人员约37万。设立了长期照护师新职业,促进长期护理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通过集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供给,使更多生产力从家庭照护中得以解放,投身于经济社会建设,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准确把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核心政策

  《意见》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目标,明确了制度安排、资金筹集、待遇保障、管理运行等方面核心政策措施,必须深入领会、准确把握。

  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契合城乡融合发展战略,适应新型城乡关系演进趋势,《意见》提出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统筹城乡制度设计。不再区分职工和居民两类人群分设制度,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实现基金在更大范围的共济使用。各地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实现覆盖全民。统筹层次从市地级统筹起步,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省级统筹。

  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遵循社会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原则,《意见》明确筹资渠道、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等政策。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形成独立、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建立基准费率制度,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综合经济发展水平、各方负担能力、制度可持续发展,当前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量能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与收入水平挂钩,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分别基于工资收入、养老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缴费基数,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参尽参。

  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坚持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意见》明确保障对象、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等规定。聚焦保障对象,从解决最迫切人群保障需要起步,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统一保障项目,国家层面统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目录并动态调整,当前阶段保障36项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建立待遇基准,国家层面建立基准待遇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左右、50%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坚持服务给付,基金以购买服务为主,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现金。此外,《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做好与相关领域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等。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覆盖管理运行全链条,《意见》提出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完善经办管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等措施,实现政策和管理的协同。

  加快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

  要全力做好《意见》贯彻落实,有力有序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逐步扩大制度实施范围。

  加强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级责任,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地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改革工作,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强化要素支撑。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为制度实施提供法律支撑。围绕支付管理、服务管理、经办管理、基金监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落地实施所必需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制度稳步落地、待遇及时兑现。

  坚持统一规范。强化国家顶层设计,做到全国一盘棋。各地要按国家明确的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等细化落实,实现制度模式、资金筹集、待遇保障、评估标准、支付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等方面的核心政策规范统一。

  推进系统集成。发挥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平台资源聚集作用,协同促进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统筹规划利用好现有养老、医疗服务等资源,优化服务资源配置。鼓励商业保险发展,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促进形成多元保障格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二、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

  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统筹城乡制度设计,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统一保险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统筹地区间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相对均衡。

  三、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负担能力相匹配、与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三)建立稳定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方,可在充分测算评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权益、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具体规定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四)合理设置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地方结合实际精算,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也可在农村地区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缴费基数,鼓励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0.3%左右起步。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兜住民生底线。

  (五)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六)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标准。国家层面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度调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七)规范待遇享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国家层面统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八)做好政策衔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创新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提供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服务。

  (九)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探索制定长期护理需求认定标准和服务计划相关规定。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

  (十)建立健全基金支付管理机制。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十一)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强化基金监管,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十二)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税务部门要做好保费征收工作,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按规定支付。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明确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制定具体政策,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参保对象、筹资和保障水平等。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提供法律支撑。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

  各省级政府要统筹把握改革节奏,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有针对性指导不同条件市地分步分批推进改革。确有条件的市地,稳妥有序推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市地,夯实工作基础,适时按程序启动实施。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平稳过渡。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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