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 正文

山东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将实行申报承诺制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1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活力,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山东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活力,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将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住所定义、管理原则、申报承诺制、场所要求、禁设区域、管理职责等内容。《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制定全省统一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办法》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简化了住所登记材料和手续,强化了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住所登记条件,解决不同地区实施条件、办事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办法》明确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属于住宅的、提出异议的等6种情形。

  同时,《办法》提出“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便利化措施,明确“一照多址”适用区域为设区的市区域内,适用主体范围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通过在营业执照住所信息一栏进行特别标注强化登记管理。此外,《办法》明确,对于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与主管部门做好审管衔接工作,进一步强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管理职责。

来源:大众日报
 
[ 政策文件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